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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车辆相撞,撞出了一桩刑事案
2024-06-13 13:59:00  来源:常州晚报2024.6.2四版  作者:黄梦倩

  车子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协商一致,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待事故责任方买完车保后再报警处理,这种做法已构成车险诈骗。近日,记者从天宁区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事故双方为公司同事,相互配合骗取车险理赔款,涉案四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

  同事车辆相撞

  2024年1月3日一早,许某驾驶着妻子汪某甲的奔驰汽车在公司停车场停车时,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同事宋某的大众越野车。两车损伤严重,奔驰汽车的大灯当场破碎。许某一边向宋某赔礼道歉,并再三保证自己负事故全责,一边联系妻子汪某甲要保险合同。

  “车险前几天到期后,还没有续保。”听到汪某甲这么一说,许某惊呆了。原来,奔驰汽车的车险在2023年12月30日到期,汪某甲为了多要点礼品,压根没有跟保险员联系续保的事,导致自家奔驰汽车处于脱保状态。

  “怎么办?这修车费可不少啊!”许某很快反应过来。

  为了不让自己承担高昂的维修费用,许某向宋某讲明自己车子脱保的情况,希望宋某看在同事一场的份上帮个小忙,等他重新买好车险生效后再处理事故。

  而宋某驾驶的大众越野车并非自己名下的汽车,而是朋友汪某乙的车,拿不定主意的宋某便联系汪某乙,听取车主的意见。

  汪某乙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好好配合不会有事;二是车子别动,保险公司会查监控;三是车子去汪某乙朋友的店里修。

  听了汪某乙的话,宋某和许某二人像是吃了定心丸。

  相互配合骗保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汪某甲在许某的授意下向保险员隐瞒了发生事故的情况,购买了一份车险,且即时生效。

  在保险生效的第三天上午,许某假模假样地叫来了自己相熟的汽修厂老板作见证人,宋某则配合许某在见证人面前表演起事故刚发生的样子,随后由许某报警、联系保险公司。交警在电话里向事故双方确认事故情况,在见证人的作证下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告知许某和宋某至事故理赔中心处理。到了理赔中心,宋某和许某唱起了“双簧”,成功蒙骗了在场的工作人员。

  最终,保险公司赔付两辆车子维修款共计5万余元。而汪某甲和汪某乙作为两辆车的车主,均配合扫描事故赔付确认书二维码,从而为整场表演画下“完美”句号。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保险生效不久后便发生事故需要赔付的保单,保险公司会对事故情况进行复核,许某和宋某将受损车辆送到同一家汽修厂修理,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怀疑。经保险公司报案,公安立案侦查,这起骗保案件浮出水面。

  认罪认罚不起诉

  许某与宋某相互配合,实施骗保,自然摆脱不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两辆车的车主汪某甲与汪某乙面对检察机关讯问时,都满脸疑惑,不理解自己为什么也涉嫌犯罪。

  “你们这是骗保行为!明知道车辆已经脱保,你们还配合隐瞒这个关键事实,扫描事故赔付确认书二维码,并进行身份认证,没有你们帮助,许某能骗过交警和保险公司吗?这赔偿款还能经确认后转到修车厂的账户上吗?你们说自己有没有发挥帮助作用?”在本案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汪某甲和汪某乙终于认识了错误。

  2024年3月,鉴于许某第一时间退出了全部车险诈骗款,4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天宁区检察院对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车险可以为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提供有力经济保障,但是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隐瞒重大事实,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等骗取保险金的,都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如果事故双方人员相互配合,共同骗取保险金的,就属于共同犯罪。广大车主和驾驶人员要密切关注车险期间,到期前提前续保;发生事故后务必如实报案,切莫为省点维修费而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否则,到头来终将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夫人又折兵。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