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租赁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依托信用评分体系,租赁者仅需支付首期少量租金,便可享受时下最新款的电子产品,有些人便动起了歪心思——将租来的电子产品低价变现。近日,记者从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获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谌某某、黄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溧阳一家经营电子设备的“新科通讯”(化名)在支付宝等网络平台经营电脑、显卡等设备租赁生意,经营状况良好,客流量不断增多,但近期却出现了多起订单逾期的情况。多名买家以长租买断的方式在该店铺租赁电脑、显卡,订单逾期后买家失联,出租的设备一直未归还,商家无奈于2023年12月17日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侦查,商家陷入了“租机诈骗”。
两年前,互联网租赁刚刚兴起时,二十多岁的李某某虽然经济条件不理想,但他却对新潮电子产品有需求,所以尝试在网络平台租赁电脑等使用。但他曾因涉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通过租赁平台的风险评估。加入租赁网络群聊之后,他在群里看到别人在做“租机变现”的“生意”,便产生了自己组队租机贱卖的想法。考虑到自己无法通过平台的风险评估,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电子产品变现,李某某便萌生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信用积分的想法。他在网上找到中介谌某某,谌某某介绍了“马甲”黄某某,负责提供身份及信用信息。
黄某某在“人人租”“爱租机”等租赁平台下单后,商家客服会添加租机人微信,要求租机人提供支付宝信用积分截图或者录屏。信用分较好的“马甲”人员可以直接提供自己的信用积分进行下单,对于信用分较差的“马甲”,李某某便通过伪造截图或录屏,使得商家对租机人的偿还能力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顺利下单。租金支付成功后,价值不菲的电脑、显卡等电子产品会被寄出,他们收货后就立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卖,分赃获利,不再支付订单的后续租赁费用。
实施犯罪过程中,李某某操作租赁设备整个过程,中介谌某某介绍“马甲”实施诈骗,“马甲”黄某某等7人提供身份信息、提供或伪造信用积分用以租赁设备,对全国范围内的20家店铺实施诈骗31次,涉案金额达19万余元。最终,租赁平台发现未达成后续租金交易后意识到被诈,随即报案。
2024年4月7日,李某某等三人合同诈骗案被移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7月19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等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