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第6次检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公益诉讼线索,更好的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公益诉讼线索,人民检察院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条公益诉讼线索包括:
1、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3、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4、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
第四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1、拨打(0519)12309 检察服务热线;
2、进入常州市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公益诉讼举报专栏;
3、通过常州市检察机关微信公众号“随手拍”进行举报;
4、到常州市检察机关来信来访;
5、其他方式。
第五条对于举报内容具体明确,经查证属实,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及举报人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每案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线索中只进行一次奖励。
第七条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列入举报奖励范畴:
1、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2、举报线索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
3、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条举报奖励,一般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后进行。
第十一条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决定。
第十二条拟予奖励的人员名单、金额,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三条举报奖金的发放由办案部门负责,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举报人认为适宜的地方领取。发放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检察人员在场,并邀请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检察机关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