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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2021-09-07 10:29: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8********,汉族,大学本科,浙江台州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苑**幢**室。

  当事人:被不起诉人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汉族,专科毕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园**幢**室。

  当事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2********,汉族,专科毕业,浙江金华人,住河北省正定县**园**号楼**单元**室。

  林某某、嵇某某、胡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3名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3名当事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正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明确侵权责任,并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

  2.当事人林某某、嵇某某、胡某某对非法收购、出售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额闭壳龟连带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6000元,每人分别承担2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3.若3名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3名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5份,公益诉讼机关、3名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2021年9月3日

  当事人: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