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袁园、胡亚娟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达成诉前赔偿协议,内容如下:
袁园自愿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188.50元;胡亚娟自愿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862.09元。上述赔偿金缴纳至常州市网信办专项资金账户。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如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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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