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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2022-04-12 10:02: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金某,男性。

  金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对非法收购3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鹩哥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75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承担江苏淹城野生动物园救助费用人民币454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

  3.金某积极参加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承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参加的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等志愿活动。

  4.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5.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6.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2022年4月7日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