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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协议
2024-05-17 09:11: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高*甲,男,194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6****3612,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园**幢**楼,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塘**号。

  当事人:高*乙,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361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塘**号。

  高*甲、高*乙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上述当事人共同承担渔业资源赔偿费用人民币16554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3.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5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 月 日

  当事人: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