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工作,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选任第三届听证员50名。现将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原则
听证员选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专业性与代表性相结合,择优选用原则,旨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代表性的听证员队伍,为检察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履职提供有力的社会力量支持。
二、听证员职责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活动;
2.听证员在听证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职,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听证意见;
3.听证员在听证会召开前应当认真了解案件情况、法律和政策,按时参加听证会;
4.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参加听证活动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或者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
3.具有法律、医学、教育、金融、环保、建筑、农林、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专业知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士;
4.其他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人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曾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其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担任其他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5.与本院干警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
6.其他不适宜选任的人员。
四、任期及履职保障
1.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者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情形的,本院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2.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劳务费、差旅费等合理经费。
五、选任方式及程序
(一)选任方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可自愿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名申请。
2.单位或组织推荐。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常州检察在线”)和门户网站(https://cz.jsjc.gov.cn/)发布第三届听证员选任公告。
2.报名方式。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请填写《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见附件),前往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10号)12309案管窗口递交(或邮寄)所需资料,或者发送报名表及所需资料扫描件至电子邮箱(1024164331@qq.com)。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6年10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4.报名要求。报名需提交《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居住地社区公章)、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如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可由个人申请开具)、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各1份。
5.初审和考察。本院对单位推荐和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按照选任条件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6.确定和公示。综合资格审查和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7.正式聘任。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选任证书,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公布平台同上)。
联系电话:0519-85358216,联系人:刘一澎。
附件:C:\fakepath\附件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docx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