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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性复看现场,助力犯罪形态准确认定
2020-07-27 14:49: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新北区检察院

  近日,新北区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坚持书面审查与亲历性复核相结合,通过现场复看、走访核实等途径复核主要证据,理清犯罪事实,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形态。

  侦查机关以朱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新北区院审查起诉,并依法认定其盗窃电动车后将车丢弃的行为属犯罪既遂,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述称其将车推行一段距离后便放弃了盗窃念头,遂把车推回盗窃地点附近。根据该供述,不能排除犯罪中止的合理怀疑。承办检察官仔细阅看侦查卷中所附辨认笔录,但辨认照片中无法全面反映盗窃地点和车辆最后放置地点之间的准确方位和距离。为查清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在司法警察的协助下,至案发现场实地查看,由犯罪嫌疑人再次辨认案发现场,并由司法警察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辨认经过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经过实地查看,承办检察官发现盗窃地点与车辆最后放置地点直线距离不足30米,车辆并未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嫌疑人也未实际控制该车,结合嫌疑人辩解放弃盗窃的主观心态,检察官形成了该笔盗窃属犯罪中止的内心确信。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对该起盗窃的犯罪形态认定形成了一致意见,为案件下一步客观公正办理夯实了基础。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