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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整改协议
2021-02-09 09:18: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夏爱云,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3088,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文盲,个体,户籍地庐江县白山镇,现住江苏省溧阳市。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夏爱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主持公开听证,自愿达成诉前整改协议,内容如下:

  夏爱云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500元;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并经公告无异议后生效。

  公益诉讼起诉人: 赔偿义务人:夏爱云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签订日期:2021年2月5日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