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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协议
2025-09-02 13:57: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张*,男,****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江苏**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当事人:刘*,男,****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江苏**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2024年10月19日至11月5日间,张*伙同张*、刘*在江苏省禁猎期间,前往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边一荒地,采用架设丝网、播放鸟叫声诱捕的方式,先后3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鸟类5只。经鉴定上述鸟类为鹌鹑,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现公益诉讼机关与当事人张*、刘*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张*、刘*自愿以劳务代偿方式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责任,自愿每人提供劳务代偿96个工时,具体工作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儒林村委制定,具体内容:(1)参加但不限于野生动物保护巡查、环境资源保护宣传、生态养护、巡山护林、公益劳动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工作,履行劳务时间为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2)日常监管:儒林村委作为公益劳动监督方,负责对张*、刘*日常劳动考勤。

  2.劳务代偿成效验收:张*、刘*劳动成果由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儒林村委于2025年12月31日前验收通过为准。

  3.本协议一式6份,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儒林村委、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 月 日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儒林村委: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