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的孩子回家了
2018-01-23 15:1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郎建强 夏 丹

   2016年11月,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接到了来自法院的“求助”,正在起诉离婚的张云(化名)反映,自己11岁的儿子“失踪”了!“一个多月了,小军(化名)既没去学校,也没回家,我该怎么办!”

  孩子究竟去了哪?此时,小军的母亲提供了一个关键线索。她回忆,就在一个多月前,自己和丈夫李成(化名)在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李成长期对自己有家暴的行为,在争取儿子的抚养权时,她也将这一情况对法官做了说明。当天,法院并没有判决,但就从那时开始,自己便再也没能联系上儿子小军,而丈夫李成也同时“消失”了。

  了解详细情况之后,未检科的检察官做出了大胆的推论:这很有可能是一起由家事案件而引发的“失踪案”,而主导者就是小军的父亲!随即,武进区院未检科联系了辖区内派出所,确认、小军父亲的工作单位后,通过对周边仔细排查,终于在2天后找到了小军的父亲李成。

  “父母离婚对一个孩子来说已经是件很不幸的事,而你还要做更多伤害他幼小心灵的事,大人的错不应该让这么小的孩子来承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李成终于松口,透露自己正是因为担心无法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因此导演了这场“失踪”闹剧,他先将儿子“藏”在新租的暂住地,打算风头一过就一起回老家去生活。当天,经过检察官耐心调解,小军最终得以回到校园,继续学业。一个月后,法院对张云和李成的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11岁的小军判归母亲张云抚养。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家事’,也是‘国事’。”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许榴琴告诉记者,自2016年起,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就开始积极探索针对家事案件的多元化解决机制。7月,武进区院与区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有重大影响的家事案件派员介入,针对存在问题的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协商解决。“未检科派专人负责衔接少年庭文书台账的及时录入,并且会积极参与典型案例的庭审与调解。”许榴琴介绍,在案件中一旦发现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刑事犯罪线索,未检科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跟踪监督,同时联合法院开展涉案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司法救助工作。

  一年以来,武进区院已收到区法院送达的少年家事案件起诉状71份,判决书、裁定书共36份,参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调解12次,共同救助特困未成年人9人,从起诉状、法律救助、扶贫帮困等六方面,全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家事案件的监督,没有既成的经验可依,只有边做边探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许榴琴说,下一步,院未检科还将与区妇联、民政等多部门联合,扩大对家事案件的监督范围,从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介入,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缓和矛盾,将因家事案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减至最低。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