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审查公开机制的试行,有利于维护嫌疑人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8-01-22 13:59:00  来源:常州晚报检察在线

   据我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小强介绍,近年来,常州检察机关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社会危害性争议大的案件,鼓励运用逮捕诉讼化审查方式,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等各方意见后再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是对传统办案方式的有益补充,并非替代。对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罪名或者犯罪事实、证据比较充分,捕与不捕争议不大的案件,检察官根据权限范围,依法审查后作出决定,但是当案件“捕与不捕的决定关注度高,有重大分歧,容易引发误解或者矛盾”的时候,要善于运用逮捕诉讼化审查方式,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目前,全市已在经开区检察院和溧阳市检察院两家基层院进行了试点工作,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将这项机制予以规范,明确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程序,以及限制性条件等。

  溧阳市检察院还规定,除了社会危险性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公开审查外,对是否构成犯罪案件可以邀请辩护律师、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参与审查,并要求参与的辩护律师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小强说:“在我市检察院处理的此类案例中,侦查人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了参考意见。同时也为嫌疑人提供了表达诉求的平台。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保障涉案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还提升检察工作信服力,真正达到诉讼化审查的效果。”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