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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记者问答
2019-11-05 16:51: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记者问: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1)关于申请主体。当事人向办案机关申请救助,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2)关于申请方式。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3)关于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记者问:如果救助对象在外地,那么他要如何才能拿到救助金呢?

  答:如果救助申请人在异地,那么他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申请所需的材料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作出救助决定并通知救助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检察机关可以派员赴救助申请人所在地为申请人办理发放手续,也可以请求当地的检察机关提供协助,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为申请人办理发放手续。救助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救助申请人。

  记者问:救助申请人是否可以多次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或者向不同的办案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答:受国家财力所限、由国家司法救助定位决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不同的办案机关不对同一当事人重复救助。一次性救助是指经济救助的一次性,不影响经济救助与其他多种救助方式同时使用,也不影响非经济救助方式的多次使用和同时使用。

  记者问:刚才发言人提到了可以申请救助的范围,那么是不是提到的这些人都可以获得赔偿?

  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列举了不予救助的6种情形:(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具有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此外,还规定,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这就是说,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时候,是需要对照规定在严格审查、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决定是否给与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