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检察官,刚才通报了5个典型案例,都涉及触犯了刑法,那么我国《刑法》对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规定呢?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国《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多个罪名。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将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为了打击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刑法还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请问检察官,应该如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出台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样一个《决定》是对全人类负责的表现,是中华民族文明进步的法治体现,是我国在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决定》将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部纳入了禁止食用的范围,反映了禁食野生动物的彻底性。《决定》明确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3.请问,常州市检察机关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将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常州市检察院葛志军检察长、刘晓松副检察长已经于近期分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与市农业农村局召开座谈会,推动构建部门协作配合、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的野生动物全流程保护机制。下一步市检察院将在继续把好刑事打击的入口关,对于构成犯罪的坚持依法惩处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检察建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行政诉讼监督等手段,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切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我市的生物安全防控和治理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