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3-03-15 10:25: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典型案例1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某某等生产、销售有害减肥药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代某某、康某某等五人明知生产、销售的减肥药属于含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三无”产品,仍然在未获取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的方式生产、销售“天使橙”“瘦腿丸”等五种减肥药数十万粒,获取非法利益。

  【调查履职】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代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发展下线,向不特定消费者大量销售“天使橙”“瘦腿丸”等有害减肥药。经食药监管部门检验,部分减肥药含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盐酸西布曲明会增加患者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而过量或长期滥用酚酞可造成人体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可诱发心率失常。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检察机关针对代某某等人之间“上下线交叉型”关系、减肥药检验检测结果存在相互矛盾等情形,确立“以检验检测报告结果为确定销售种类的基础,结合讯问笔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认定销售价款”的办案思路,最终认定销售数量数十万粒,销售价款56280元。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2月3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代某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或单独承担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021年7月1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国民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减肥”已经成为当下生活的一股潮流,不良商家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减肥药中添加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有害物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风险。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存在的复杂情形,坚持严格客观的证据标准,认定销售数额、厘清销售脉络、准确划分责任。检察机关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惩罚性效果,维护群众食品安全。

  典型案例2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查处超范围经营猪肉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溧阳市A蔬菜经营部、B蔬菜店、陈某,均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工商信息中经营范围均为蔬菜零售。上述商家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超范围销售生鲜猪肉,平均月售数百单。

  【调查履职】

  2022年2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存在多家入网餐饮服务商超范围违规销售生鲜猪肉的情况。通过调取商家工商登记信息查明,上述商家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范围均为蔬菜零售,不包含新鲜猪肉的销售。商家销售超范围经营生鲜猪肉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食品安全以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月18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

  2022年2月21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加强入网食品销售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超范围经营生鲜猪肉的违法行为。二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督促入网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核查。2022年3月22日、29日,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3户经营主体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经营主体经营地址均在农贸市场内,其通过网络平台所销售的生鲜猪肉都是直接从农贸市场猪肉摊位购买,生鲜猪肉都经检验检疫合格。针对其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生猪肉的行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经营主体出具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随后上述经营主体均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随着外卖网络平台的兴起,网络餐饮服务发展迅速,从餐食到蔬菜、生鲜肉类等材料的全品类的供应,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隐患。食品安全直接关乎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商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合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网络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郑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郑某某通过网店,以及经销商钟某某、李某某,向消费者销售假冒的中药益安宁丸,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6545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钟某某等人冒充益安宁丸厂家人员,谎称有优惠活动,通过电话推销、快递发货方式,销售假冒中药益安宁丸给不特定消费者,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65030元。

  经检验检测,郑某某等人销售的益安宁丸系假药。

  【调查履职】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针对郑某某、钟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进购假药并通过网络、电话进行欺诈销售,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做好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代表广大消费者主张赔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某某、钟某某等五名被告分别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判令五名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1年3月2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汇总分析辖区近年来办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等案件后,向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开展药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推进“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建立举报电话热线等,均被市场监管部门采纳。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职能,一方面,通过提起刑事公诉,加大打击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开展食药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探索。同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作用,推动加强互联网平台与食品药品行业监管,促进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实现案件办理到社会治理的能级提升。

  典型案例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查处抑菌产品非法添加药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问题专项监督。根据线索材料反映,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送检,常州某医疗科技公司生产的抑菌霜存在非法添加药物成分“酮康唑”的情形。

  【调查履职】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掌握送检报告、产品品类等关键信息。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借力“外脑智库”,邀请武进区卫健局特邀检察官助理对产品生产、审批、检测等涉案专业问题答疑解惑。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武进区卫生健康局建议:对辖区市场“消”字号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查明涉案批次产品是否仍在市场上流通。

  武进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将相关线索上报至常州市卫生健康局,由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对常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其它批次产品开展抽检。经核查,涉案产品中检出的两种禁止添加的药物均是由于该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所致,抽检中未发现其它批次产品存在问题,该所立案查处,同时召回涉案产品并销毁。

  由于“消”字号产品的市场准入以备案为主,准入门槛低,监管对象庞大,因此事中、事后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经深入调查、与市、区卫健部门磋商沟通后发现,本市“消”字号产品除违法添加问题外,还存在夸大消毒功效宣传等违规情形。为推动溯源治理,该院从全面排查生产企业、重点督查经营和使用单位、定期巡察电商平台、严肃查处虚假广告等方面提出12条具体建议。常州市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8月召开全市抗(抑)菌制剂监管工作推进会,部署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目前已完成对全市9家“消”字号生产企业与医药公司、零售药店、商场超市等经营使用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步指导辖区所有电商平台规范证照,设置警示标语提醒消费者慎重选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全面深入调研、制发建议、后续跟踪等,全过程发力推动职能部门依法规范履职,开展抗(抑)菌制剂行业整治。以点带面,积极推动药品安全问题溯源治理,督促行政机关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案例5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外卖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某商业广场附近的2家外卖商店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管理的情况,如厨房环境卫生条件差、食物原材料随意堆放、工作人员操作流程不规范、制作过程不透明等情况,给广大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履职】

  2022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条线索,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数据统计,网红单纯外卖店月销量在3000份以上,且主要差评内容多跟食品卫生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开展调查。2022年8月12日,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加强对辖区纯外卖店食品安全问题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新北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一方面,对建议涉及的纯外卖店逐一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证照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现场卫生、食品贮存、设施设备运行,并委托检测机构对现场使用的食材、餐具进行抽检,当场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另一方面,开展网络餐饮单位全面排查,下发专项行动方案,聚焦网络订餐、生鲜配送等领域,线上线下同步排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商家及线下门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入网准入审核、对入网商家经营行为抽查和监测、配送环节管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处理等。以线上信息公示,线下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原料管理、操作规范执行等为重点,全面排查入网商家食品安全隐患。共排查网络餐饮单位1689户,开展抽检1200余批次,立案查处283件,所有问题均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外卖商店数量日趋增长,参差不齐的经营条件和不接受堂食、大多选址隐蔽的特性也引发消费者担忧,极易成为食品安全监管死角,同时也制约外卖行业的发展。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职能部门对问题外卖店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强化诉源治理,推动外卖商家对照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自查自纠、规范经营活动,从而筑牢行业监管防线、补足食品安全漏洞,推动社会治理。

  典型案例6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等生产、销售假名酒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徐某等人私自灌装假冒“茅台”等名酒,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常州市金坛区的蔡某某等人,销售金额90万余元。蔡某某等人明知上述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进并以电话推销、微信朋友圈推广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3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获涉案白酒2000余箱,货值金额32.75万余元。

  【调查履职】

  2022年4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徐某等人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实行“1+1”办案模式,成立由刑检、公益诉讼跨部门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共同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同步开展案件审查。通过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侵权角度收集、分析、固定制假、售假及销售金额等公益损害的事实和证据,并向案涉名酒公司、市场监管部门等专业人员咨询相关意见。为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被查扣的大量假酒再次流入市场,检察机关经公告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等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费用。经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天宁区人民法院召开退赔调解会议,最终帮助案涉名酒公司挽回152万元经济损失,由徐某等人承担消除危险费用6.75万元。

  为防止销毁假酒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安全风险,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调研,多次与环保、市场监督、城管等部门沟通,最终决定将案涉假酒交由专业危废公司进行销毁。2022年11月,案涉2000余箱重约15吨假酒由专业危废公司完成无害化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且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内部协作、外部沟通,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模式,形成内外工作合力。被假冒的“茅台”等名酒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群体遍布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由被告方承担消除危险费用,震慑违法人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守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7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魏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魏某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医疗、保健、网络购物等多个领域消费者的公民个人信息。2022年2月,魏某通过“空投快传”将其保存的包含有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66361条提供给陆某某,陆某某将其从企查查中非法获取的经营者个人信息554245条提供给魏某。

  【调查履职】

  2022年7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魏某销售医疗等领域消费信息的行为,损害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9月2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调查,魏某通过交换手段非法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北京、广东、广西、福建、安徽等全国多个省市,通过对30余万条信息筛查分析,发现其中21万余条信息除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外,还包含消费者曾购买医疗、保健产品等信息,该类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性较强,与消费者日常生活相关性极高,能够体现出消费者极强的生活特点和购买需求,极易被不法分子以高价获取,用以推销产品。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2年11月21日,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向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魏某自行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9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期间,经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释法说理,魏某自愿履行全部诉讼请求。遂达成调解协议,由魏某将19000元赔偿金存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而在互联网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等问题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检察机关通过筛查分析公民个人信息中与消费者生活特点、购买习惯紧密相关的重要个人信息,结合询问受害人工作生活受影响的状况,综合确定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程度。以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手段确认侵权数量为提供信息和获取信息数量之和,探索参照刑事罚金标准提出惩罚性赔偿金,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成本,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典型案例8

  江苏省常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常州经开区部分网络平台上的药店经营者在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网络销售过程中,存在借用(冒用)他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件》、未公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履职】

  江苏省常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调取外卖平台数据、人工复核、线下走访等方式全面梳理辖区网络平台药店资质不全的问题,经过分析,发现辖区2家注册网络平台的药店存在借用(冒用)外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证件,在常州经开区进行线上销售;有5个商家未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件》备案公示即进行线上药品销售;6家药店未公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即销售雾化器、血压计、注射笔用针头等医疗器械;12家药店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即从事保健食品的线上销售。

  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向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药店网络经营行为资质审查和信息公开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组建工作小组将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细化成责任清单,逐项检查销号,不留监管死角。同时,积极开展“净网”专项整治活动,联合检察机关延伸检查和全区排查,累计检查、约谈网络平台药店80余家,将食品药品网络销售环节纳入日常工作,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监管,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综合执法局作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食药监”机制优势,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这一监管“盲区”后,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对药品网络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置。由个案涉及商家“以点带面”扩展至全行业,建议对全区药店网络经营行为加强资质审查和信息公开监管,通过联合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发现更多问题,持续跟进后续整改。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