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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个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2022-05-19 10:06: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下面由我向媒体朋友们通报一下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个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一)溧阳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溧阳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生用品公司)系从事生产、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的民营企业,杨某某、陆某某分别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2020年4月,卫生用品公司与溧阳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口罩销售合同,并约定此批次口罩需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后杨某某、陆某某共同商议并决定生产、将未经检测达标的7万只口罩直接张贴上GB/T 32610-2016的合格证,以人民币10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进出口公司后出口至境外。2020年5月,经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检测,卫生用品公司生产的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案发后,杨某某、陆某某主动向溧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5月,溧阳市公安局以卫生用品公司及杨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溧阳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根据卫生用品公司的合规承诺,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

  检察履职情况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卫生用品公司及杨某某、陆某某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金额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同时经调查,卫生用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系2020年3月才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非医用日用口罩,常年用工人数为10-40人,2020年销售收入517万余元,纳税12.8万余元。案发后,公司经营一度陷入停滞状态,销售阶段性收入仅为5.6万余元。如果公司及主要经营人员被判刑,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引发公司关闭、员工失业等后果。另查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卫生用品公司及杨某某、陆某某具有帮助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等情况,曾向溧阳当地多个村居委会以及公司企业捐赠口罩,承担并履行了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听取当地政府和企业员工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决定采取“承诺+引导+整改+考察”的简易模式开展合规建设,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卫生用品公司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五项书面承诺:积极接受调查、学习口罩标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学习法律。溧阳市检察院针对卫生用品公司生产停滞以及生产流程简单、生产标准不规范等问题,鼓励企业恢复生产,并提出了三条引导举措:一是建章立制,根据国家标准重新制定企业生产标准;二是保障质量,完善生产条件;三是严格质检,所有产品必须经过实质性检验方可销售。卫生用品公司开展具体整改:一是根据GB/T 32610-2016等国家标准,重新制定了企业标准并公示;二是搬迁厂房至溧阳市埭头镇科技园内新厂房,同时新引进自动化生产线、改造无尘车间,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三是设置专人专岗,通过技术和人工两道工序,把好产品质检关。2021年6月,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回访和实地考察整改情况:一是已经逐步建立生产、质检等有效制度;二是重新制定了企业口罩标准;三是多次将生产口罩外送专业检测,其口罩过滤效率等项目均符合国家、企业标准。同月,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等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做不起诉处理。2021年7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通过简易模式的合规建设,卫生用品公司弥补管理漏洞、强化产品质量检验、减少和预防再犯罪,重启了停滞的口罩生产、销售业务,并在2020年7月签订了50万元口罩销售合同。同月,检察机关组织溧阳本地多家口罩生产企业,参观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中心,宣讲刑事合规、风险防范知识,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采取基本和适当标准,以“承诺+引导+整改+考察”的简易模式开展有效合规。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基本与适当标准,采取与企业规模和经营相适应的标准,适用简易模式:在企业书面承诺基础上,引导涉案企业进一步查漏补缺,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考察,作为中小微企业合规的检察实践,作为企业合规的简易模式的范本。

  2. 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责任,为中小微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对涉案企业的案发原因、经营状况、有无受过行政处罚等,特别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员工意见,全面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将法律判断、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相结合,增强办案透明度、赢得司法公信力。

  3.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风险防范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努力让中小微企业“树信心”“活下来”;运用法治方式,引导企业“改善经营”,健全“防范机制”,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二)常州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康某为使其经营的常州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偷漏少缴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形式接受常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判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7767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42054.63元。电气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犯罪嫌疑人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电气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

  【检察履职情况】

  1.实地调查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后证实,康某所经营的电气公司是从事配电柜制造和加工的实体企业,为常州乃至全国的产业链提供配套经营。检察机关进一步查询该企业近三年生产销售总值和纳税额,企业年生产销售总值达9000万元左右、缴纳各项税费500余万元左右,就业岗位200余人,推动地方经济和劳动就业。

  2.分析企业经营制度漏洞,开展合规建设。该企业虽经营多年,但实际经营人康某在合规经营方面意识不强,企业在财务监管方面制度不健全。在评估案件情况后,检察机关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提出具体的建议,督促涉案人员提高法治意识、规范内部财务监管制度。电气公司根据检察建议制定了合规经营方案,采取积极整改措施,聘请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教育、聘用专业财务人员建章立制,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最终通过了合规验收。

  【典型意义】

  1.积极开展合规建设,为案件办理提供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资料等方法,调查企业运营情况、纳税情况、社会贡献度,客观评估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可依职权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最终根据合规评估结果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2.对于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企业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对下游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促进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对于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采取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上游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