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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溧阳:2016年以来纠正漏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2017-05-19 14:26: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出现的漏捕现象,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侦查监督部门有必要加强纠正漏捕的工作力度。溧阳市院通过对2016年全年至20171-3月,纠正漏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希望于找出漏捕现象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提高侦查案件质量,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纠正漏捕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一)基本情况 

  我院2016年纠正漏捕人数4人,占同期逮捕人数的0.99%20171-3月纠正漏捕人数1人,占同期逮捕人数的0.85%

  (二)特点

  1、从纠正漏捕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上看,5人中多数是属于无前科、外地人,且均系共同犯罪。其中,前科1人,占纠正漏捕人数的29%。外地人4人,占纠正漏捕人数的80%

  2、从漏捕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上看,均系涉嫌聚众斗殴罪,系因赌场债务纠纷引起的犯罪。

  3、从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判决情况上看,5人均已判决。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40%。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1人。

  二、刑事侦查中产生漏捕的原因分析

  (一)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多,犯罪嫌疑人临时组合多,他们相互间有些并不熟悉,给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容易造成漏犯。对于上述案件,在审查案件时就要求办案人员在认真阅卷的同时采取制表方法,对每一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作用、有何证据等进行详细疏理,抓住每个环节、细节,从中严防漏捕现象出现。

  (二)在一些团伙作案案件,分工复杂,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只知道外号,不知道真实姓名和住址,侦查人员不仔细核实身份,就会造成漏捕。

  (三)对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不当而造成漏捕。公安机关对一些比较隐蔽的犯罪线索没有深挖细查,对工作量较大又不易查办的案件,常常对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而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纠正漏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漏捕进行监督,一是要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有遗漏人员和行为,二是要审查遗漏的人员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三是要监督遗漏的人员和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处理。但在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纠正漏捕的工作机制有待加强。一是个别部门的监督意识有待加强,需改变就案办案的习惯。侦查监督部门在完成审查批捕工作的情况下,要开展好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二是与纠正漏捕相关的数据库需进一步完善,便于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从宏观上把握案件处理情况。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形成监督合力。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劳动。

  (二)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有待完善。一是与公安机关缺乏信息互通机制,不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法律适用上的沟通不足,因认识偏差而造成漏捕时有存在。三是由于受办案理念和人员短缺的影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注重于个案监督,缺乏对侦查活动一整套的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漏捕的长效监督机制还需要和公安机关进一步协作配合加以完善。

  (三)对漏捕的跟踪监督需进一步强化。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的漏捕线索,在办案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如果公安机关承办人岗位调整或因工作忙而暂时搁置,时间一长,可能导致案件流失。在侦查监督环节,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之办案力量不足,在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发出后,跟踪监督力度还不够,监督的效果有时取决于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重视程度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

  四、提高纠正漏捕实效的对策和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监督意识。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工作中要克服就办案而办案,对“另案处理”、“刑拘在逃”、“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要严格审查,多问几个为什么。对案件所涉及到的任何人都不能轻易放过,一要查涉案人员是否处理,如何处理,看处理是否得当;二要查案件“注明”,看涉案人员是否为在逃人员;三查具体作用,看涉案人员有无共同犯罪行为,是否涉嫌共同犯罪。通过“三查三看”,审查出漏犯,维护司法公正。

  (二)加强配合协作,建立漏捕的预防机制。加强和公安机关配合协作,从源头上防止漏捕极其重要。一是对纠正漏捕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推动公安机关建立对漏捕考核、案件主办责任制等,使其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二是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动态掌握漏捕情况。三是深化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制度,防止漏捕。对事实不清不予批捕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后应继续报捕;对负案在逃的,要先立案,加大追捕追逃力度.不放过漏网之鱼。四是加强法律适用上的沟通,避免因认识偏差造成漏捕。对具体案件的定罪上存在分歧的,要及时沟通解决。

  (三)强化监督,建立漏捕的纠正机制。在漏捕不能杜绝的情况下,纠正作为一种事后补偿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建立纠正漏捕的基础数据。要对审查案件发现的漏捕建立数据库,定期进行复查,及时了解处理情况。二是强化对漏捕线索的审查工作。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仔细审查,善于捕捉案件的细节,找出幕后的犯罪嫌疑人,将其绳之以法。要加强对衍生罪名的审查工作,避免罪名和犯罪嫌疑人的遗漏。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从中发现漏捕线索。三是针对漏捕易发环节,开展重点监督工作。要加强对批捕决定执行监督,特别是对批捕在逃的,应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要深入开展“另案处理”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公安机关该报捕而不报捕的问题。要加大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等非监禁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力度,防止对犯罪嫌疑人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是建立跟踪监督档案,实行有效监督。注重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局限于公安机关报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注意收集、整理涉及的同案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材料并登记入档。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