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州市金坛区院案管科对2017年本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针对案件退查量过高,剖析了原因,提出了降低退查率的对策。
一、退查案件的现状分析
一是退查量过高,退查率居高不下。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金坛院共受理审查起诉570件870人,一次退查75件161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3.16%、18.51%,二次退查17件52人,所占比例分别为2.98%、5.98%。同比2013年至2016年数据,2017年一次退查、二次退查的件数和人数均达到了该五年历史数据的最高峰。同时,退查率也一直居高不下,2013年至2017年一次退查率平均在10%左右;2017年二次退查率达到了近五年历史退查率的最高峰,占到了2.98%。此外,统计发现,本院2017年1月至10月退查职务类刑事案件7件,占移送起诉受理的职务类刑事案件的50%。本院公诉退查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不容忽视。
二是退查案件类型广泛。2017年1月至10月办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75件案件,涉及罪名达28种。其中,退查案件数量前十位分别为:盗窃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滥用职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危险驾驶罪,该十种案件合计50件,占到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总数的66.67%。
三是退查到期未重报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金坛院2017年1月至10月间一次退查到期未重报案件达15件,占一次退查案件总数的20%;二次退查到期未重报案件5件,占二次退查案件总数的29.41%。近五分之一的案件在退查后以退查未重报结案,退查到期未重报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四是补充侦查时间较长。据统计,2017年一次退查在十日内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仅1件,在10至20日内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共9件,一次退查中56%的案件用了25日以上的时间完成补充侦查。二次退查在十日内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仅1件,在10至20日内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共2件,完成补充侦查的时间在25日以上的案件共计8件,占到二次退查案件总数的47%。
五是退回补充侦查理由多为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理由为证据不足的共43件,占一次退查案件的57.33%;退查理由为事实不清的共5件,占一次退查案件的6.67%;退查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共25件,占一次退查案件的33.33%;退查理由为其它的共2件,具体情况为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理由为证据不足的共10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共6件,其它(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共1件,分别占二次退查案件的58.82%、35.29%、5.88%。
二、退查率较高原因分析
通过对2017年退查案件的具体分析,退查率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部分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能力欠缺。对于证据的收集存在不全面或不及时的现象。这一点,在退查未重报的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如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卷宗仅能证实到冯某某醉酒(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6.8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苏D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但未收集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具体位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是否系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还是仅仅倒车移动车辆却未在道路上行驶。此外,部分侦查人员对于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较为敷衍,仅仅针对公诉部门出具的补充侦查提纲作出简单的情况说明,使得定罪量刑的证据补充仍然不到位,案件需要进行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占到了一次退查案件总数的20%以上。
二是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或部门在证据标准上的认识存在差异。部分侦查人员未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案件理解方面与公诉人员存在偏差,对于案件的证据标准把握欠缺。如梅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仅能证实到梅某某有三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但是并不能证实该三次发生在二年之内,尤其是对于第一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收集,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间还存在矛盾。
三是公诉部门对待证据不足或瑕疵证据的情况更倾向于选择退查。第一,有关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自行补充侦查少。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选择较少,更倾向于选择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第二,公诉部门对于一次延长后即将到期的案件,即使要补充的证据可以通过直接询问证人或向公安调取的方式,部分仍倾向采取退查的方式,来缓解当时的办案压力。退回补充侦查虽然可以避免自行补充侦查带来的风险以及办案压力,但是却无形中拉长了案件办理的时间,有悖于司法的公正性、效率性。第三,员额制实施以来,公诉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办理担负了更多的责任,因此对于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这也变相得促使2017年退查量达到了五年来的最高峰。
三、降低退查率的对策
一是加强公诉人员与侦查人员间的沟通与学习。金坛院公诉科自2016年起每周开展“公诉微讲堂”活动以提高公诉案件承办人办案能力,而对于盗窃、诈骗、开设赌场、滥用职权等退查率较高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在开展相应案件证据讲解时,邀请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参与交流学习。同时,金坛院公诉科可以到退查率较高的公安派出机关就高退查率案件交流沟通起诉的证据标准,减少案件退查率。
二是提升公诉人员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提升公诉人员办案效率的同时,对于部分侦查事项,提倡公诉人员自行补充侦查,如补充证人证言等。一方面,公诉人员对于案件证据把握更为精准,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更有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公诉人员对于侦查活动的了解,更有利于与侦查人员间的沟通与互相学习,在交流与沟通中提升规范化办案;此外,公诉人员提升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也有利于提升发现案件纠违线索的能力,及时发出纠违通知书或检察意见,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一方面金坛院公诉部门要加强对自身办理案件的监督,提升办案效率,提升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的能力以及对退查案件的监督力。另一方面,金坛院案件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对于案件办案时间较长的案件及时提醒承办人防止案件超期;同时对于退查补充时间较长的案件,建立案件追踪制度,提醒承办人督促侦查人员及时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对于超期补充侦查移送的案件提醒承办人进行纠违,同时对于补充侦查满1个月未移送的案件督促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结,并追踪案件的后续处理;对于退查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及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并据此开展联席会议,制定双方认可的证据标准,减少退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