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法征收、少征税款;在“燃油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等领域乱补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领域存在违法行为等。
2016年初,朱某通过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手段承接我市某街道将辖区圩堤加固工程。中标后,其在未制作施工图纸、未制定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当年7月遭遇暴雨,该工程某段圩堤出现开裂,存在溃坝危险,街道遂实施突击抢险,支付抢修费用50万元。后经审计,朱某原工程虚列工程价款27.7万元,因工程款未全额支付,实际造成损失14.4万元,加上抢修支付的费用,造成国有财产实际损失共计64.4万元。2017年12月,检察机关向所辖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街道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向朱某追要财产损失6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