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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资源保护领域
2018-09-10 14:52:00  来源:常州晚报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擅自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开垦、采石、取土造成林木受到损害;非法使用、开垦草原。 

  

  曹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多次采用电力捕鱼方式,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抓获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能追究因其行为造成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失,检察机关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曹某等人共同承担渔业资源补偿费用17000余元,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