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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损害赔偿协议
2021-04-21 14:32: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李沙沙,女,1989年9月14日生,江苏省苏州市人。

  赔偿义务人:任敏,女,1993年7月25日生,山东省苍山县人。

  赔偿义务人:殷莹,女,1981年9月25日生,江苏省南京市人。

  赔偿义务人:徐春萌,女,1991年1月11日生,辽宁省海城市人。

  赔偿义务人:聂媛媛,女,1994年12月13日生,辽宁省葫芦岛市人。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李沙沙、任敏、殷莹、徐春萌、聂媛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主持公开听证,自愿达成诉前公益赔偿协议,内容如下:

  一、李沙沙、任敏、殷莹、徐春萌、聂媛媛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二、李沙沙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

  三、任敏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

  四、殷莹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00元;

  五、徐春萌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000元;

  六、聂媛媛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7600元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并经公告无异议后生效。

  公益诉讼起诉人: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李沙沙、任敏、殷莹、徐春萌、聂媛媛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021年4月14日 2021年4月14日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