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群峰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达成诉前赔偿协议,内容如下:
周群峰自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596元于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农村局专门账户,用于长江常州段增殖放流,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如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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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