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曲振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达成诉前赔偿协议,内容如下:
曲振宁自愿缴纳赔偿金377.68元,根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常州市财政局、中共常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协作机制,缴纳至专门账户。
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如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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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