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朱惠贤、范骅、袁鑫宇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达成诉前赔偿协议,内容如下:
朱惠贤、范骅、袁鑫宇自愿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100元,并缴纳至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4010101211000001690,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宁支行。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如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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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