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天检五部民公告〔2021〕Z6号
本院在办理陈执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当事人陈执自愿与江苏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本院达成赔偿协议,内容如下:
陈执自愿承担由江苏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陈执污染环境支出的应急清运处置费、应急清运处置方案编制费、污染环境调查技术服务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应急清运处理工程造价咨询费、应急清运处置工程监理费、应急清运XRF快筛服务费,合计赔偿人民币1415289.5元,并缴纳至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4010101211000001690,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宁支行。因陈执存在实际困难,上述费用分两次付清,于2021年12月10日缴纳800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缴清余款615289.5元。如到期后未能缴清,由江苏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如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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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