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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2022-01-19 15:16: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费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室(户籍地:常州市金坛区**镇**号)。

  费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对非法收购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鹩哥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25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2.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2022年1月14日

  当事人: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