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从事生牛屠宰、批发工作,住昆山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孜**号。
马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承担赔偿金1315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2.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3.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2022年3月11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