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朱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金坛区****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安徽六安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费用共计2569.5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2.当事人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2022年6月23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