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江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金坛********移动营业厅,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
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当事人江某某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费用共计54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2.当事人江某某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5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