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那**,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溧阳市********。
宋**,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溧阳市*********。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那**、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主持公开听证,自愿达成诉前整改协议,内容如下:
那**、宋**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3400元;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并经公告无异议后生效。
公益诉讼起诉人: 赔偿义务人:
签订日期: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