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案例:怠于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督促履职案
2017-12-01 12:35: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428,金坛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区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43648元。但该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截至20172月底仍未缴纳罚款,金坛区环境保护局也未就本案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坛检察院敏锐感觉到该案环保部门存在怠于履职,遂依法调查,并于20173月初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催缴罚款。环保部门高度重视,3月底即将罚款全部催缴到位。环保部门和检察机关也及时召开专题研讨,目前环保已将同类处罚决定书全部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形成了办案的长效机制。

本案为环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既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也具有极强的典型性。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书后,怠于履行后续跟踪监督职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丧失强制执行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较好的维护了公共利益,彰显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本案办理更突出了检察机关在当前保护青山绿水、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生存问题上回应快、成效好。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