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11月溧阳市某生态园在开发某林地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溧阳市农林局对该生态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金。但溧阳市农林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得到全部执行,被改变用途的林地未得到修复。2016年12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溧阳市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生态园仍未恢复林地原状。2017年2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阳市农林局为被告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溧阳市农林局继续履行被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通过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溧阳市农林局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解除非法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