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6日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合伙经营胡南山火锅店期间,将客人吃剩的底料油过滤,将上面的菜滤清,再装桶送至炼制,反复高温加煮将上面油沫滤清,之后再用花椒等调味料调味,再桶装送至店内作为火锅底料进行使用。2016年9月6日 ,溧阳市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溧阳市胡南山火锅店进行了查处,后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溧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八名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民以食为天,本案是一起在溧阳市影响较大、公众关注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溧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就关键证据进行引导取证;审查起诉时紧扣法律有力指控犯罪,准确认定本案将剩余火锅底料作为食品原料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破解了定罪难点;同时向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对溧阳全市火锅店进行了专项检查,极大规范了本市饮食行业的经营秩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精细化审查方式办理该案件,不仅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也给餐饮从业人员敲响警钟,对整顿溧阳餐饮行业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确保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