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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信息 公开内容及填报说明
2017-08-18 16:37: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市级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确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决定批捕;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

6、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7、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9、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细则和规定,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13、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14、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培训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5、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6、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案件质量进行季度统计分析;组织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案件以及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检查;组织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进行考评。

17、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院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和指导院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18、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局、侦查监督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警务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职务犯罪预防处、案件监督管理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检调对接管理办公室、未成年人检察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监察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行政装备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处、机关党委等二十三个内设机构。另外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还设一个派出院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两个事业单位即全额拨款的常州市职务犯罪案件管理中心及自收自支的常州市检察官培训中心。

2.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16年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2家。具体包括: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常州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理中心。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属全额拨款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实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常州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理中心,为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无对外收费项目,因此纳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核算。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支出内容为围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发展保障民生。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推进年活动,明确14项重点服务举措。一是注重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在办案中认真贯彻最高检保障非公经济发展18条意见,落实平等保护、司法尺度统一、公开透明等原则,严格规范查办非公企业及人员涉嫌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努力将办案对非公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依法批准逮捕盗窃、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等危害非公企业权益犯罪88人。主动问计问需,全市两级检察院开展了走进创新科技园区联系月活动,向非公企业提出预防建议4件,组织重点非公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和法治大讲堂13场次,努力提升企业依靠法治防范风险的能力。联合市司法局筹建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二是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围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智能制造名城建设,加强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司法保护。依法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710人,提起公诉2234人。依托建立在常州科教城、新北区行政中心、创意产业园、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站,完善联动保护、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办理工作机制。三是强化金融领域风险防范。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批准逮捕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120218人。深入研究涉众型金融案件社会风险防范,《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易引发集体访应引起重视》等调查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参考。四是着力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完善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起诉污染环境等犯罪119人,同比上升29.3 %。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629人。成功办理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五是服务保障民生改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向社会公开2016年度十项为民承诺。继续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立案查办职务犯罪4144人。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对制售胭脂红牛肉、火锅店地沟油等5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打造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等工作品牌,让司法更加便民利民,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获得感。

、深化平安常州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常州经济社会发展新特征和社会治理新形势,切实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2016年,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8032439人,同比下降3.06%0.93%;提起公诉51866801人,同比上升2.53%4.57%。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禁毒专项行动,起诉毒品犯罪490508人。加大对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起诉盗窃、抢夺、诈骗、抢劫等犯罪23592925人,切实保障群众财产安全。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批准逮捕以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2741人,起诉24100人。二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1202352次,接待上访老户37次、化解分流重点信访案件38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接待了“E租宝聚恒祥等一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体访案件。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建立102人的特邀律师库,有54件案件邀请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严格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83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结合司法办案,加强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房管理、快递运输、废机油处置等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预防对策建议21条。推进常检新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打造路俊琦工作室小橘灯公益法律服务汇等八个未成年人工作品牌项目。

()、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反腐、用法防腐,着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一是持续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自行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5110人,其中处级干部要案1112人,科级干部2628人;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433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119人,占立案总数的57.6%。加大追赃力度,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40余万元。加大行贿案件办理力度,立案侦查行贿案件3838人。二是提升职务犯罪查办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纪检衔接,健全协作配合、移送案件线索等制度。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九),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规范侦查权的行使,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及证据意识,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大力推进智慧侦查建设,加大各类侦查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三是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提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质量,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突出精准预防,向涉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堵塞漏洞的建议38件。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挥部联合开展争创预防职务犯罪示范工程活动,在全市重点教育建设、新孟河、新沟河、工人疗养院迁建等10项重大工程开展专项预防。推进行贿犯罪档案互联网查询,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2523次,其中网络查询19200次,互联网查询率达85.2%。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依托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预防职务犯罪大讲堂,开展警示教育372次,法治宣讲97场,受教育人数17372余人次。联合市邮政部门开辟预防邮路,创作廉政短片、公益广告等推广廉政文化。

()、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质效,有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方式。全面推行驻派出所检察官联络员制度,在全市94个派出所设置驻所检察官联络员,在6个公安办案中心、23个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促进公安机关提升证据质量和侦查工作规范化水平。这一做法得到了省检察院、高检院的充分肯定。通过侦查监督智能化辅助系统、两法衔接等制度,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1件,纠正漏捕12人、纠正漏诉32人。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推行量刑建议改革,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提出刑事抗诉18件,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形40件。二是拓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内容。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在推行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查办虚假诉讼、公益诉讼等监督机制。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0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2人,其中针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件,召开的虚假诉讼专题新闻发布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探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排查、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线索10件,行政公益诉讼线索40件,目前已经履行诉前程序31件,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做法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11月,常州市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获评江苏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事件。三是突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重点。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3940件,监督纠正不当情形90件。根据最高检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排查出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收监、未暂予监外执行罪犯150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清理,其中收监收押79人。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近四年来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协同法院对财产刑空判现象进行纠正,维护判决权威。

()、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把促进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作为重要目标,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扎实推进各项改革,筑牢公正司法、规范司法的根基。一是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完成全市首批员额检察官选任工作,有281名业务经验丰富的检察官首批入额,重点配备到办案一线和基层,其中办案10年以上的占63.7% 45岁以下的占61.5%。二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适应庭审实质化新要求,着力提升办案质量,确保检察机关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制度,积极构建良性健康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着力提升出庭公诉能力,推进公诉标准化建设,市检察院公诉局与天宁区检察院制定《公诉标准化办案暂行规定》、流程图及12种常见文书模板,并研发相关软件,该做法被高检院转发,得到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的肯定,并将在全省推广。三是更大力度规范司法行为。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巩固年活动,进一步强化司法理念教育、整治突出问题、严格司法责任,开展积存线索、案件质量、涉案款物等专项检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八项公开等司法规范落地生根。着力构建以标准、制度、监督、检查、信息化为内容的“5I”案件管理模式,对案件进行动态、实时、智能化监管,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树立开放、透明、包容的理念,利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两微一端等平台,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 16631条,公开法律文书 608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 864条。全市检察机关开通8个门户网站、14个官方微博、10个官方微信公众号,实行常态化新闻发布和检察新闻推送。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从严从实加强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讨论、邀请专家专题辅导、检察长上党课、支部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引导检察干警自觉补钙壮骨、立根固本,增强四个意识。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全市两级检察院组织首批入额检察官集体宣誓,努力让每一名检察官牢记践行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二是突出纪律作风建设。全面落实两个责任,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方式,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巡视工作制度,认真抓好省检察院巡视意见的整改落实,对两个基层院开展巡视,推动层层压实责任。三是强化司法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以一线办案干警为重点,开展业务培训8563人次。抽调业务骨干参与重大案件办理,通过实战打造过硬的专业化队伍。加强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全市检察机关  干警在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竞赛中获奖,市检察院1名干警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民行业务能手称号。

 

第二部分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详见附表。C:\fakepath\2016年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第三部分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7194.33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5809.91万元增加1384.42万元,增长23.83%。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7194.3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194.33万元,均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财政拨款收入5698.65万元相比增加1495.68万元,增长26.25%。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
    2.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是本部门无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是本部门无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是本部门无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是本部门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其他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是本部门无其他收入。

7.有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是本部门无事业基金。

8.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原因是上年度无结转和结余资金。

(二)支出总计7194.33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9.50万元,主要用于社会管理创新创优、综合治理考核及政法工作创新创优奖励。与上年13万元相比增加6.5万元,增长50 %。主要原因是增加政法工作创新创优奖励。

2、公共安全(类)支出5774.8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其他检察支出等开展检察业务支出及基建项目支出。与上年4684.92万元相比增加1089.90万元,增长23.26%。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02.50万元,为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与上年513.69万元相比增88.81万元,增加17.29 %。主要原因为离退休人员增人增支。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76.37万元,为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提取缴纳的机关及事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支出,与上年147.17相比增加29.20万元,增加19.84%。主要原因为增人增支。

5、住房保障支出(类)603.09万元,为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房贴、老职工提租补贴,与上年428.33万元相比增加174.76万元,增加40.8%。主要原因为增人增支,基数调整。

6、年末结转和结余10.50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主要为2016年实行权责发生制未支付,需要延迟到2017年度支付的物业管理及医疗设备采购款。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7194.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194.33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7184.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65.32万元,占69.11%;项目支出2218.96万元,占30.89%。其他支出均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7194.33万元。与上年5750.55万元相比增加1443.78万元,增长25.11%。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7184.2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5750.55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433.73万元,增长24.93%。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4683.27万元,支出决算为7184.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3.40%。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基建款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1、其他共产党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支出决算为19.5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增加政法工作创新创优奖励。

(二)公共安全(类)

1、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支出决算为600.4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2、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2401.65万元,支出决算为3407.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1.8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增人增支。

3、 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725.56万元,支出决算为1179.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2.5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电子检务工程、办公设备及医疗设备购置款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4、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无年初预算,支出决算为11.01万元,主要原因为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基建款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5、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52.20万元,支出决算为176.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8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年度政策性增支。

6、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17.21万元,支出决算为400.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6.3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民中心办案技术用房省级补助资金年初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511.01万元,支出决算为602.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9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离退休人员增人增支。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1、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138.57万元,支出决算为170.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9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变动及政策性缴费基数调整。

2、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4.89万元,支出决算为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7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政策性基数调整。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234.57万元,支出决算为313.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3.5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基数调整。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92.46万元,支出决算为148.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1.0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基数调整。

3、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05.15万元,支出决算为140.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4.0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政策性基数调整。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965.3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330.4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92.75万元、津贴补贴1925.16万元、奖金5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82.45万元、绩效工资48.4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68.69万元、离休费60.27万元、退休费600.27万元、抚恤金17.67万元、住房公积金313.22万元、提租补贴148.92万元、购房补贴140.9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4.67万元。

(二)公用经费634.8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89万元、水费23.8万元、电费71.09万元、邮电费38.11万元、差旅费158.48万元、维修(护)费32.55万元、会议费25.66万元、培训费0.02万元、公务接待费13.96万元、劳务费3.99万元、工会经费38.46万元、福利费5.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4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3.3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8.22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184.28万元,与上年5750.55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433.73万元,增长24.93%。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683.27万元,支出决算为7184.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3.40%。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项目增加、基建款不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作为当年专项资金下达。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965.3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330.4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92.75万元、津贴补贴1925.16万元、奖金5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82.45万元、绩效工资48.4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68.69万元、离休费60.27万元、退休费600.27万元、抚恤金17.67万元、住房公积金313.22万元、提租补贴148.92万元、购房补贴140.9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4.67万元。

(二)公用经费634.8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89万元、水费23.8万元、电费71.09万元、邮电费38.11万元、差旅费158.48万元、维修(护)费32.55万元、会议费25.66万元、培训费0.02万元、公务接待费13.96万元、劳务费3.99万元、工会经费38.46万元、福利费5.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4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3.3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8.22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7.3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2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5.39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9.70%;公务接待费支出16.7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1.0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7.33万元,年初预算为7万元,20167月根据苏财行(20145号文件进行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对出国经费进行了预算调整,因此完成预算的100%,比上年决算增加7.33万元,主要原因为2015年未有人员因公出国。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1人次参加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国交流访问所发生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5.39万元。其中:无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完成预算的55.39%,比上年决算83.28万元减少27.89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另外2016年下半年进行了公车改革,车辆保有量减少,干警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增多,减少了公务用车的使用。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16年进行了公车改革,车辆保有量减少,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增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本院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6年年末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执法执勤用车保有量22辆。

3、公务接待费16.75万元。本部门无外事接待支出,均为国内公务接待支出。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6.75万元,完成预算的46.75%,比上年决算减少2.2万元,主要原因为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开支;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按人数定额下达公务接待费,而本单位严格按实支出。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73批次,2303人次。主要为接待接待外地检察机关来院考察调研团组、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等。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25.66万元,完成预算的37.74%,比上年决算减少  0.32万元,主要原因为厉行节约,尽量安排在单位内部召开,严格控制会议开支;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按人数定额下达会议费,而本单位严格按实支出。2016年度全年召开会议97个,参加会议2186人次。主要为召开省市条线业务会议、业务调研会议及专案研讨会议等。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31.02万元,完成预算的48.29%,比上年决算减少11.08万元,主要原因为厉行节约,尽量在单位内部召开,严格控制培训开支;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按人数定额下达培训费,而本单位严格按实支出。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69个,组织培训586人次。主要为各条线业务培训、党校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轮训及各类按审批流程组织的外出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均为0万元,与上年相同。原因是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34.84万元,比2015年增加209.04万元,增长49.09%。主要原因是车改后公务交通补贴及差旅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45.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6.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6.5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12.4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2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单位无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政法委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其他项目支出,本单位2016年该项目为政法委转入的各类奖励金。

三、公共安全(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本单位2016年该项目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经费。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基本支出,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本单位开展检察业务中发生的项目支出。

六、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指本单位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支出。

七、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本单位下属的常州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理中心发生的基本支出。

八、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本单位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项目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本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本单位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提取缴纳的机关人员的医疗保障支出。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本单位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提取缴纳的事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本单位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本单位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老职工提租补贴。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补贴(项)指本单位按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新职工房贴。

十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预算安排,因实行权责发生制,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支付的资金。

十六、基本支出:指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七、项目支出:指本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检察工作目标和任务发生的专项支出。

十八、“三公”经费:指本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本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