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刘**,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62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当事人:杨**,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053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
刘**、杨**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上述当事人共同承担渔业资源赔偿费用人民币28364元、公告费2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6264360512297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营业部)。
3.若上述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4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1份。
公益诉讼机关:
年月日
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