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规范“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
2018-01-15 10:5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18112日,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随案移送的《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明表》中“犯罪嫌疑人与证人、被害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一栏中填写“有”。通过了解,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是被害人亲戚,在帮助其办理银行卡过程中,偷偷提取了其卡内4万元现金,被被害人发现并报案抓获。考虑到该案是家庭内部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希望能给嫌疑人一次悔过机会,并有达成谅解意愿。最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该案社会影响程度和综合效果,认为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7919日,常州市检察院、常州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收集提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并填写《社会危险性审核表》和《提请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明表》,检察官不仅需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家庭状况、工作状况等基本情况,还需认真审查嫌疑人“前科劣迹、是否累犯、与证人、被害人间有无利害关系、是否积极赔偿补偿被害人”等五大类30项证据以及证明材料,从中判断嫌疑人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否满足逮捕要件,对于证据及证明材料不足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充移送,如果证明材料仍无法收集到位的,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逮捕决定。 

  在作出不逮捕决定后,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常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孙娟介绍,侦查监督部门不捕后仍需持续跟踪、把控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事实,并及时判断是否需要变更羁押强制措施,重点跟踪犯罪嫌疑人是否依法履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义务,办案机关通知是否及时到案,是否存在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行为,是否存在串供现象等情况,一旦发现社会危险性事实发生变化,检察机关要求及时启动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坚决适用逮捕措施,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据悉,全市检察机关自施行《指导意见》以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率38.4%,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有效降低未决羁押的情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质量。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