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金某分两次向费某、顾某借款40万元、16万元。在费某要求下,金某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为60万元、18万元的借款协议。金某收到40万借款后按约预付顾某当月利息3.6万元。费某与顾某商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二笔借款到期后,金某均未能按期偿还。经催讨,金某向顾某转账还款共计54.7万元。顾某收到还款后向费某妻子支付款项共计27.3万元。
2016年8月,费某隐瞒收到金某还款的事实,凭借60万元借款协议向法院起诉金某,并诱使金某同意以40万元调解结案。2017年4月,费某再次以18万元的借款协议向法院起诉,以金某还款给顾某与其起诉的债权无关为由,欺骗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判,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某的房产。金某败诉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顾某,顾某受费某指使,隐瞒事实,以与金某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为由进行抗辩,未获法院采纳,一审败诉。二审中,顾某如实陈述了金某两次借款及还款的事实经过,法院二审判决顾某返还不当得利。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8月,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0月,金某向武进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所涉系列案件,通过向顾某等人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视听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支付记录等证据,查清两笔出借资金的资金来源、转账记录、还款等基本事实,确定该两起民事案件属虚假诉讼。2018年11月,武进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并将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2019年12月,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审民事裁判文书,并驳回费某的起诉。2020年1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费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隐瞒还款真相、虚构事实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武进区检察院根据已知线索,多渠道、全方位调查涉案当事人所有涉诉信息,并进一步甑别、研判,深挖系列虚假诉讼案件。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强化内外协作,加强与公安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民事检察监督、刑事诉讼等手段和方式,形成打击合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