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目湖地区检察院经一系列审查工作,确定罪犯李有名曾于2003年伪造“张大海”之名服刑并减刑六个月,建议原服刑地检察机关监督原服刑地人民法院撤销了“张大海”的减刑六个月裁定,并驳回李有名向天目湖地区检察院提出的减刑申请,李有名需要在此次刑满后继续执行六个月刑期。
有关李有名的减刑案,还要从天目湖地区检察院今年的提请减刑审查说起。工作进行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罪犯李有名此次申请减刑的案件犯罪判决时间与前科劣迹时间冲突。检察官助理臧鹏介绍说,2001年李有名犯抢劫罪后潜逃,于2019年被抓获判刑,而在李有名潜逃期间,又于200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四年。为何李有名在2003年服刑期间没有数罪并罚,而是在2019年因2001年的犯罪来服刑?疑点出现后,检察官再次审查判决书,发现李有名曾化名张大海。“李有名是不是伪造了张大海的身份在服刑,而后又以张大海之名减了刑?”带着这样的疑问,检察官办案团队将李有名减刑案列为重点线索开始调查。
通过调取档案,检察官办案团队比对碰撞判决时间、刑期、期满日期等各项数据,确认了李有名第一次服刑时化名张大海的事实,且用张大海之名减刑六个月。而李有名自入监以来的认罪悔罪自书材料中却只字未提化名之事,办案团队考虑到李有名存在蒙混过关的企图,发函至原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调取“张大海”服刑的卷宗材料。在将张大海与李有名的综合信息全部采集到位后,办案团队鉴定确认张大海与李有名为同一人。
提审李有名取得关键供述后,天目湖地区检察院结合本案书证、服刑人员供述和物证鉴定意见,与李有名原服刑地的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协调,经过七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原服刑地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撤销了“张大海”的减刑六个月裁定,李有名需要在此次刑满后继续执行六个月刑期。(文中服刑人员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