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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犯罪呈现四大特点亟需引起重视
2018-12-19 15:35: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智能化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所谓智能化犯罪,即犯罪分子利用智力成果或者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犯罪。2016年以来,常州某辖区检察院共受理涉及智能化犯罪一审公诉案件16件43人,经过分析研判,发现智能化犯罪呈现出四大特点亟需引起重视:

  一、波及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一是从罪名上看,该院受理的16件涉及智能化犯罪的案件中,罪名主要涵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个章节、7个罪名,跨度较大(如图一)。

  二是从生活领域角度看,智能化犯罪涉及社交通讯、游戏娱乐、生活消费等多个领域,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三是从涉案金额上来看,智能化犯罪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千万元,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如该院办理的陈某甲、陈某乙等十二人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达1100万余元,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以网络为载体,作案手段隐蔽、潜伏性强,取证难度较大。智能化犯罪往往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网络实施犯罪。该院办理的16件涉及智能化犯罪的案件中,与网络有直接关联的达100%。一方面,网络在服务大众的同时,也在为犯罪提供便利,网络作为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打破了地域、空间甚至是时间的限制,无论何时,远隔千万里亦能实施犯罪活动,作案地点、犯罪分子的确切位置难以精确;另一方面,在网络实施的智能化犯罪手段非常隐蔽、潜伏性强,常人难以察觉,作案的痕迹容易掩盖和抹除,犯罪的证据往往混杂于海量的电子数据之中,查找取证的难度非常之大,且网络技术专业性较强,非专业人员对网络技术知之甚少,对智能化犯罪无防御能力。

  三、对个人信息侵害严重,滋生下游犯罪。网络与我们有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微妙关系,它在服务我们的同时也在“出卖”着我们,我们与网络结合的愈紧,隐私的空间就会被挤压的愈小。生活智能化了,犯罪自然也智能化。该院受理的16件智能化犯罪中,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7件,占比达43.7%,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可见一斑。犯罪分子利用技术,通过社交媒体、聊天工具甚至是游戏软件来获取大量个人信息,被害人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或被直接贩卖,或被利用实施下游犯罪,如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该院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下游犯罪案件2件,占比28.6%。如该院办理的王某、徐某敲诈勒索案,其二人利用非法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进行威胁,以此勒索钱财。

  四、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态势凸显,犯罪成规模化、专业化。在该院办理的16件一审公诉案件中,单位犯罪1件,共同犯罪6件。较以往观念上黑客入侵犯罪不同,现如今的智能化犯罪逐渐成规模化趋势,成员之间往往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潘某某、卢某某等四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潘某某、卢某某负责技术,制作并升级外挂程序,夏某某、沈某利用网络、QQ群等从事外挂销售。而在开设赌场案件中,分工更为明确,管理员、财务、拉手、发包手、机器人和“托”均为专人专职。这就导致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社会影响恶劣。

  智能化犯罪因其具有的高智能性、宽领域性以及强隐蔽性、专业性等特点,有着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从智能化犯罪的特点及表现等方面可以预见,将来金融领域类的犯罪活动必然会有智能化犯罪的一席之地。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长远规划,逐步培养和建立一支办理智能化犯罪的专业队伍。智能化犯罪办案人才的仅有学历是不够的,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网络技术知识、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金融领域知识和丰富的生活阅历。这些能力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长期的、专门的学习和培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专业强才有监督的能力和底气,能力足才能不辱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目前智能化犯罪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办案方面的短板,此类办案人才缺口较大,因此培养和建立专业化的办案队伍势在必行。

  二是沟通协调,建立公检法联动协作制度。打击智能化犯罪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己之责,应协调公检法共同协作,对智能化犯罪进行精确、有效的打击。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商讨案情,分析问题、厘清思路,推动案件办理有实质性发展;在取得一定的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之后,可以联合公检法出台相关办案规则,规范办案流程。

  三是深化智库运用,借助专家帮助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检察干警并非专业的科技人才,面对高智能性、强专业性的智能化犯罪,有时候难免会遇到棘手的专业性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建立“科技人才库”,聘请当地的科技专家,帮助办案人员对案件中疑难复杂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突破办案瓶颈,固定关键证据,为办案提供有力的智力保障和科技保障。正如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专家论证会上强调:“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专家学者、专职律师、资深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四是普法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对智能化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意识。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普法义务,依托检察资源和政府平台履行普法职责,提升以案说法的水平。不仅要注重增强企业对智能化犯罪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也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智能化犯罪的认识和关注,鼓励对相关线索的举报,积极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提高全社会对智能化犯罪的关注,形成全面打击智能化犯罪的良好环境。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