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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案件 亟需惩防并举守护群众“钱袋子”
2018-12-01 15:29: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生活质量持续上升,群众持有的闲散资产日益增多,不法分子利用其获利心理、防范意识薄弱等虚构事实专门从事诈骗活动,造成被害群众钱财重大损失。同时,极易引起涉众上访事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办理。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常州某辖区检察院共办理诈骗类犯罪140件292人,其中审查逮捕77件184人,审查起诉63件108人。其中,诈骗罪案件占绝大多数。

  经过与2016年、2017年同期诈骗类犯罪案件数据相比,我们发现,该瞎区的诈骗类犯罪案件呈现了明显的增长态势。

  二、案件特点

  根据该院近期办理的以鉴宝为由诈骗案、销售保健品诈骗案等涉及被害人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案例进行探究分析,发现诈骗犯罪呈现新特点,亟需引发相关部门重视。

  一是网络散播虚假信息实施诱惑。诈骗实施过程中,不法分子善于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包装,大肆宣传,同时他们利用网络传播信息的迅速性、广泛性,以投资、售卖保健品、鉴宝、招聘等为诱饵,吸引有特殊需求的不特定对象,上钩几率明显提升。如该院办理的一起以鉴宝为由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帖、网站广告等宣传其公司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寻找被害人,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人数众多。在诸多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均是被网络上虚假信息、虚假宣传所迷惑。

  二是成立公司或组织团伙化明显。与隐秘的一对一诈骗行为不同,以公司或组织形式的诈骗团伙,通常这些不法分子拥有一定的学识、经验或是善于打擦边球逃避法律责任。他们合伙成立公司或开店,善于宣传,增强被害人的信任,从而便于谋取利益。在鉴宝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成立了专门的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虚构买家购买宝物收取“鉴定费”、虚构公司拍卖收取“服务费”、“质押金”等方式实施诈骗。在保健品售卖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亦是成立公司,虚构保健品效果,吸引他人进行购买。两起案件中,不法分子组织层级分明、责任分工明确,均是以公司化运营,团伙化明显。

  三是涉案行为人年轻化高学历。根据该院办理诈骗案件分析,犯罪团伙中涉案行为人年轻化、受教育程度高。通常,不法分子成立公司或是实施电信诈骗,技术含量较高,需要招募一些高学历的年轻人。部分拥有高学历的年轻人往往急于就业而缺乏警惕被录用,为获取利益或是心存侥幸,主动实施或放任诈骗行为。

  四是诈骗行为关联性危害严重。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常会引发多种犯罪,网络上虚假信息泛滥致被害人误入歧途,甚至产生自杀等严重后果。如以在校大学生为目标的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黄某借现金2.3万,后犯罪嫌疑人一个月内逼其还款近4万,黄某因不堪忍受债务而自杀(后经抢救暂无生命危险)。被害人李某因网站一则虚假招聘信息被诈骗团伙骗去钱财,后走投无路实施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

  三、检察建议

  因虚假宣传的迷惑性、被害人侥幸、趋利、虚荣等心理、不法分子的精心谋划等,线上线下诈骗行为屡禁不止。据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建立惩治犯罪联动机制。针对诈骗团伙猖獗现象,司法部门应建立衔接紧密、处置有效的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联络,实现跨地区有效打击。针对诈骗案件中相关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实践,完善证据标准,与公安、法院开展联席会议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形成依法惩治诈骗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源头防范铲除滋生“土壤”。加强源头防范,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皮包公司”等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及时发现新型诈骗方式,对新情况深入研判分析,供领导和上级决策提供参考。结合案件走访辖区派出所,了解辖区居民分布特点和案件受理特点,针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三是强化监管严格信息审核。网信部门应通过抽查、回访等措施,督促网站严格履行信息审核管理义务,加强对网站发布信息的监管力度。收集网站违规违法发放虚假广告或信息等线索,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进而杜绝网络上虚假信息的泛滥。四是加强普法宣传和预警。深入村社、街道、学校,对易受骗的中老年群体、大学生群体进行普法宣传,借助媒体宣传诈骗犯罪的新手段、新方式,并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增强群众防范诈骗的警觉性。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