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下午,常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秋雄赴溧阳市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人董某某进行了答复。
申诉人董某某不服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常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黄秋雄副检察长承办该案后,会见了申诉人,详细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及原案卷宗进行了仔细审查,并和申诉人所在单位进行了交流、沟通。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维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答复中,黄秋雄副检察长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通过释法说理一一作出回应,并当场向申诉人宣读了审查结果通知书。
申诉人对常州市检察院领导亲自承办案件并答复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