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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索要30万赔偿的被害人成了被告人
2019-12-05 09:22:00  来源:常州晚报2019.12.1城事检察在线  作者:夏丹 尹梦真

  “我要求检察机关严办他,并赔偿我30万!”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多次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严办”嫌疑人的要求,但万万没想到,这个请求让检察官注意到了案件背后隐藏的真相,办出了一桩“案中案”。近日,经武进区检察院起诉,区法院先后对两起案件开庭审理并宣判,涉案的刘某、薛某以故意伤害罪,万某、李某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嫌疑人喊冤引出一条新线索

  2017年12月12日,武进一老小区门口,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万某因承包工地工程一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指示薛某等人对万某进行殴打,致万某右手拇指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的同时,控申部门也接到了受害人万某的投诉。万某称,自己与刘某所在的建筑公司约定承包一项工程,随后他便联系了一家施工队,可没过多久,建筑公司就直接与经他邀约的施工队签订了合同。案发当天,万某正是去工地讨要说法,结果还被揍了。“先是恶意毁约,再雇人报复,我要求严惩凶手!赔偿我违约损失和身体伤害,30万!”

  然而,面对被害人的声讨,嫌疑人刘某却一肚子委屈。刘某称,自己打人不假,但这事儿就是因为万某“三番四次来找麻烦,找个残疾人来工地剪电线,阻挠施工。”

  这个“找麻烦”到底是正当维权,还是无理取闹?采取的是哪种手段?频次多高?是否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生产?影响的程度有多深?承办检察官徐雷艇敏感地意识到,刘某反映的情况很有可能是一条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犯罪线索。

  检察官侦查后牵出“案中案”

  根据承办人汇报的这一线索,武进检察院刑检一部立即提请启动涉企犯罪专业化办案机制,并展开自行侦查。

  通过联系万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承办人了解到,万某平日里在当地就比较蛮横,曾经到周边企业强揽过工程。另一方面,工地工人以及企业负责人也向承办人反映,针对这次工程,公司只是前期与万某有过磋商,因万某报价过高,所以并未正式签约,最终选择了其他施工队。施工期间,万某因心生不满,多次指使残疾人员去工地,通过剪断电线、卧躺在施工现场妨碍施工等手段,导致工地停工、工期延误,企业遭受了较大损失。

  经过调查,承办人基本判定,万某主张的违约损失于法无据,而其指使人员组织企业正常施工,次数多、时间长、情节严重,已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武进区检察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针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新、办案少”的情况,与公安机关一起针对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沟通。

  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对万某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通过缜密侦查确定了残疾人员李某的身份,固定了其他证据,6月6日对万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案结、事了,还要人和

  羁押期间,万某很不服气,他想不通,明明被打的是自己,为什么不仅没要到赔偿,还犯罪了呢?为此,承办人徐雷艇多次约谈嫌疑人万某,对照合同法、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释法教育,最终令万某转变观念,对自己因工程由他人承揽而恼羞成怒,先后多次以100元/天的价格,雇佣肢体残疾的李某等人,至施工现场,通过辱骂施工人员、剪断电线、派人员据守等手段阻挠施工长达半个多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还积极促使万某与涉案的建筑公司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不赔偿,互相谅解,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了对万某的强制措施。同时,因刘某、薛某为企业管理人员,因其被羁押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武进院第一时间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和解当天,对刘某、薛某变更了强制措施。承办人对两案的妥善处理,不仅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也赢得了涉案企业的好评。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