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义务人:邬**,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邬**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主持公开听证,自愿达成诉前整改协议,内容如下:
邬**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3400元。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并经公告无异议后生效。
公益诉讼起诉人:
赔偿义务人:
签订日期: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