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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2019-03-14 10:51: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院预决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规范理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6]43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案的通知》(常财预[2019]8号)精神,结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明确预决算公开信息的时间及内容,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经保密委批准认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我院将公开本部门所有预决算信息。

  (二)坚持责任主体明确。我院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将按要求依法主动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坚持以公开促规范。坚持以预决算公开为抓手促进我院预决算管理公开透明、全面规范,实现规范理财、科学用财、严格管财。

  二、工作要求

  (一)部门预决算公开

  1

  、公开部门预算

  (1)公开主体: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公开时间:在地方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后20内公开。

  (3)公开方式: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外网的“通知公告”栏及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

  (4)公开内容:主要是部门概况、部门预算公开表、部门预算公开说明事项、名词解释四个方面。

  其中部门概况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部门预算公开表共12张,包括:部门收入支出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没有数据的空表,不得自行删除,应在表底用文字注明本部门无相关收支项目。各部门应确保公开表格中的明细项目合计数与“合计”栏填列的数据一致。其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应包括专项名称、经济科目、采购物品名称、采购组织形式、预算安排等内容。

  部门预算公开说明事项共14项,包括: 部门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部门收入预算情况、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绩效情况等。其中,在公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信息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在进行公开说明时,应确保文字说明中的数据与公开表格中的数据相一致。如表格为空表或表格中数据为“0”,对应的文字说明中金额也应填“0”。按要求需与上年预算数作对比说明的,即使发生额为“0”,若发生增减变化,也应填写增减变化原因。若无增减变化,则应写明“与上年预算数相同”。

  名词解释主要对部门预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2

  、公开部门决算

  (1)公开主体: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公开时间:在批复部门决算后20日内公开。

  (3)公开方式: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外网的“通知公告”栏及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

  (4)公开内容:主要是部门概况、部门决算表、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名词解释四个方面。

  其中部门概况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部门决算表包括: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收入决算表、部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机关运行经费决算表、政府采购决算表等12张表。没有数据的空表,不得自行删除,应在表底用文字注明本部门无相关收支项目。各部门应确保公开表格中的明细项目合计数与“合计”栏填列的数据一致。

  部门决算公开说明事项共14项,包括: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部门收入决算情况、部门支出决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绩效情况等。其中:在公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决算信息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在进行公开说明时,应确保文字说明中的数据与公开表格中的数据相一致。如表格为空表或表格中数据为“0”,对应的文字说明中金额也应填“0”。按要求需与上年决算数(或本年预算数)作对比说明的,即使发生额为“0”,若发生增减变化,也应填写增减变化原因。若无增减变化,则应写明“与上年决算数(或本年预算数)相同”。

  名词解释主要对部门公开决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二)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1.公开主体: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公开时间:在公开部门预决算时一并公开。

  3.公开方式: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外网的“通知公告”栏及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

  4.公开内容:凡纳入各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专项资金都应公开相关资金分配等信息。对于实行因素法分配的项目,应及时公开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结果;对于实行申报制的项目,应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其他项目也应该及时公开分配结果。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1.公开主体: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公开时间:按采购进程及时公开。

  3.公开方式:政府采购网站公开。

  4.公开内容:部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要求,做好我院采购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

  (四)资产信息公开

  1.公开主体: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公开时间:在公开部门预决算时通过填报本部门预决算说明进行公开。

  3.公开方式: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外网的“通知公告”栏及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

  4.公开内容:车辆信息、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五)本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公开

  1.公开主体: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公开时间:根据财政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公开。

  3.公开方式: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外网的“通知公告”栏及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

  4.公开内容:我院制定的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或文件等。

  三、其他要求

  (一)公开网站。我院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信息,并永久保留。自2017年起,我院预决算公开信息应同时通过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同步公开,并保持数据一致。在门户网站公开时,也可采取设置链接至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的本部门页面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我院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处理。

  (三)建立预决算公开情况报送制度。我院将按照财政要求,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将全年预决算信息按时公开。

  (四)建立正面宣传良性引导机制。我院将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营造良好的预算公开氛围。对预算公开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解释说明工作,解释内容要做到通俗易懂。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