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审查监控视频40于边 ,锁定嫌疑人杀人意图
2018-01-23 14:0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王 晴

 

  

  “我当时没想杀她,只想吓唬吓唬她。”

  “那你为何要使用铁榔头?”

  “我看到我前妻与另一男子外出,想趁她不在店内,用铁榔头砸她的店泄愤。”

  “但是店内物品完好无损,并没有你所说的砸店行为,你怎么解释?”

  “……我用铁榔头只想控制住她,让她不再逃跑。”

  “既然你说要趁她不在的时候砸店,为何又要控制住她,不让她逃跑,这不是阻碍了你砸店了吗?”

  犯罪嫌疑人再次沉默……

  “法官,犯罪嫌疑人将一把长约30厘米、足以致命的铁榔头带入案发现场,并非只想控制住被害人,而是每次将铁榔头猛击向被害人头部,并且不止一次,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

  监控摄像还原真相

  2017年3月16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李明春、助理倪瑶瑶出席被告人邵东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的二审庭审。庭审过程中,邵东当庭翻供,对自己故意杀人罪行全盘否认,辩解自己没有杀人故意,作案工具铁榔头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只起到砸店作用,并无杀人行为。

  李明春似乎早有准备,临危不乱,将其反复审查了40余遍的影像资料证据所证实的现场情况一一揭示给法庭。监控中显示,23时28分10秒,被害人张丽惊慌失措地跑出店门口,被告人邵东手持铁榔头在其身后追赶,23时28分12秒,邵东用铁榔头向张丽头部砸去,没有砸中,23时28分15秒,邵东第二次砸向张丽,擦发而过,23时28分19秒,邵东第三次直接将手中铁榔头掷向张丽后脑部,张丽躲闪了一下,榔头直接飞过被害人,砸向对面商店,将对面店门砸破。

  “邵东,你看清楚了么?你没想到自己安装的监控摄像将你的罪行全程录了下来吧?你还有什么话好说的?”李明春质问道。被告人邵东不再多言,低下了头。

  因嫉恨而报复

  被告人邵东与被害人张丽本是一对夫妻,因邵东生性多疑、脾气暴躁,无故发怒,张丽不堪忍受,2015年4月向邵东提出离婚。邵东当即表示同意,并协议离婚后两年内,如果邵东脾气有所好转,张丽再与其复婚。

  两人离婚后,邵东对张丽仍然念念不忘,生怕她再寻新欢。2015年年底,邵东偷偷在其经营的花店门口安装了一部监控摄像头,用于监视前妻日常出行。2016年3月8日,邵东从监控视频中发现张丽与一男子共同外出,心生嫉恨,怀疑前妻约定时间未至就背信弃义,抛下生病的儿子不管,另交新欢,于是妒火中烧,产生报复心理。

  当日晚9时,邵东去杂货店买了一把羊角锤,开车到花店附近,抽了半包烟后,终下定决心报复其前妻。晚11时,邵东前往花店敲门,因张丽尚未回家,店内只有其母在,邵东敲门,其母让他有话明天说。邵东怒火中烧,抡起榔头将店门砸毁,闯入店中后直接用手掐张丽母亲颈部,张母晕倒在地不醒。此时,恰巧张丽回店,撞见这幕,惊呼:杀人啊,救命啊!邵东随手抡起手边的电吹风机猛砸张丽头部,竟将吹风机砸烂。张丽求饶并趁机逃跑,邵东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榔头追出,于是出现了监控视频中的一段。次日凌晨,邵东向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杀人未遂获刑

  案发后,公安民警发现了这段监控视频,并随案移送。李明春在审查所有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将视频一帧帧地以最慢速度看了40余遍,还原被告人杀人过程的整个真相,认定被告人邵东从杀人预谋到杀人过程中,不止一次用榔头猛击向被害人头部,具有明显杀人故意,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016年11月10日,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邵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20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被告人邵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