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常州市检察机关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
2020-04-26 15:13: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案例1

  刘某甲、刘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在共同经营常州市某称重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明知是假冒“梅特勒-托利多”注册商标的传感器、接线盒、电子平台秤,仍多次向连某某等人或单位销售上述产品。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联系买家,被告人刘某甲负责伪造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被告人刘某乙负责发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642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6年11月28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甲、刘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提起公诉。2017年2月2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权利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系全国高新技术百强企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高度重视听取权利人意见,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多次走访该企业,重点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该案的意见和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建议。案件成功办理之后,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该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巡回检察点,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担当。

  案例2

  刘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得到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斯柯达股份公司、保时捷股份公司、奥迪股份公司等20余家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租用的厂房内组织工人利用模具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钥匙及配件并销售,同时还从他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钥匙及配件并销售。2018年3月案发时,从刘某某租用的车间及仓库内查获了61853个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钥匙,其中由刘某某安排人员生产的的汽车钥匙及配件22308个,刘某某向他人购买准备销售的汽车钥匙及配件39545个。

  二、诉讼过程

  2018年8月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提起公诉。2018年9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刘某某生产和销售的仅是汽车钥匙配件,是不带有核心技术的汽车钥匙外壳,本案办理的意义不在于涉案物品价值的多少,而在于该配件上带有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对营造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了明确的示范效应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3

  张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3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许可,指使店长张某甲、店内设计师刘某某等人,使用“BORCCI方太柏厨”厨房预定单、“BORCCI方太柏厨”产品订购合同书签订合同,以销售方太柏厨橱柜的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收取货款,后以浙江蓬勃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橱柜、浴柜等假冒“BORCCI方太柏厨”橱柜销售给客户。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12.5152万元,被告人沈某涉案金额7.0326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金额8.169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金额7.0326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5月7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沈某、张某甲、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2019年8月2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张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民营企业商标权,消除了假冒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很好地展现了检察作为,获得了权利人的高度认可。为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检察机关还向红星美凯龙市场发出了规范经营、加强管理的检察建议,该商场据此建立了入驻商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行为的隐患排查和对商品质量的审查监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4

  方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以来,被告人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上海塔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在明知与上海塔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仙境传说RO》高度相似的情况,仍然非法经营《仙境传说泡泡RO》网络游戏。经查,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9月28日,方某通过贩卖《仙境传说泡泡RO》网络游戏内装备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48.6153万元。经鉴定,方某经营的《仙境传说泡泡RO》游戏的统一客户端与官方《仙境传说RO》游戏客户端的相似率为96.75%,七区客户端与官方《仙境传说RO》游戏客户端的相似率为92.5%,两者实质相似。

  二、诉讼过程

  2019年7月3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方某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31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专业性强,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之间相似度的鉴定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该新类型案件,市、区两级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衔接,在非法经营数额、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形成共识,推动案件成功办理。

  编辑: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