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者问:请问检察官,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趋势如何,这类案件主要成因是什么?
答: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趋势:一是犯罪形式产业化。除传统的小作坊式制假售假外,犯罪分子日趋注重规模化经营,形成公司化运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销售网络庞大。二是被侵权对象多样化、国际化。制假售假对象从工序简单、易操作的烟、酒、首饰、日用品等领域日益扩展到工业设备、精密仪器等科技含量较高的领域。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因社会知晓度高、商业价值大而日益受到造假者青睐。三是案件类型多元化。以往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占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大多数,近年来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逐步增多。四是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的隐蔽性、远程性和便捷性被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成为其侵权销假的平台。
形成上述趋势的原因主要有:1.侵犯商标类犯罪的成本相对较低,通过简单复制标识即可大量生产假冒的商品,被侵权对象往往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成为犯罪分子所选择的对象;2.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传播功能,且普及率日益提高,犯罪分子可以更轻易的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并快速获取违法所得;3.部分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弱,中小型、成长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相对落后,导致企业的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等容易被窃取或者泄露。
2、记者问: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有何对策建议?
答: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跨地域性、犯罪手法的多样性、电子证据的复杂性,案件侦查取证难度较大,办案周期较长;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比较简约,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难以在立法中明确,造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难以区分,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威慑力不够,从近年来办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看,轻缓刑比例较高,犯罪收益高,违法成本低,刑法的威慑力不足以遏制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司法水平有待提升,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知识面广等特点,对执法人员是一种很大的挑战和考验,从司法实践看,执法人员还存在专业知识不足,对疑难案件研究不深等问题,从而制约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专项打击力度,健全侦捕诉判协作机制,检察院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取证的准确度和针对性,加强与法院的研讨沟通,针对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犯罪数额、损失结果等分歧问题,统一司法尺度,确保案件质效。二是健全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完善,确保信息交流渠道通畅,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三是提升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定期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更新知识储备,深入理解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重点提升对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审查能力。同时,要善于运用智库外脑,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四是加强宣传提升公众法律意识。深入宣传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果,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提高企业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3记者问:除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还发挥着哪些检察职能?
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来说,除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外,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还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司法保护责任。除刑事犯罪以外,进入诉讼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归属诉讼、合同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类型。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可以通过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纠正。
另外,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驰名商标认定方面一些机制、企图通过虚假诉讼,依靠审判权来达到他们的不法目的,对这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坚决予以监督纠正。
当前,检察机关还承担了公益诉讼职责,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如果仍不履职,检察机关将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敦促政机关依法行政。我们通过这些多元监督方式,最终达到助推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