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请问检察官,什么是民事“虚假诉讼”?刚才通报材料中提到的“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答: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法、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问2:请问,虚假诉讼有什么特点和危害?
答: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表现:
(1)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2)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法律工作者也参与其中,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
(3)庭审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迅速结束诉讼程序,骗取法院法律文书。
(4)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近年,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以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领域。
问3:请问检察官,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集中在哪些领域?近年来有哪些新变化新花样?
答:从我们监督的案件来看,目前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离婚析产纠纷等几类。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简单,借据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容易伪造,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随着我们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涉足的案件类型不断增多,监督领域也在不断扩展。我们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查处了一大批涉及黑恶势力的“套路贷”虚假案件。此外,对于涉及身份权的抚养权纠纷、机动车保险理赔类等虚假诉讼案件,也加大了发现与查处力度。
问4:检察机关监督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手段有哪些?
答: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监督和刑事惩治双重手段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虚假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其他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形,还可以提出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