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A小贷公司负责人。2015年10月以来,李某某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的固定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李某某等人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50份,并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涉及金额140余万元。
【案件办理情况】
该案因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2018年8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某等人长期从事职业放贷活动,有涉嫌犯罪嫌疑。通过向法院调取民事诉讼案卷材料,发现李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上百起,多为民间借贷纠纷,且借条均为格式合同,多数案件为缺席判决。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等人行为具有利用虚假诉讼实施“套路贷”犯罪的重大嫌疑,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专门就认定民事虚假诉讼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对格式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车辆转让协议、房产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结合刑事案件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材料,检察机关查明50起民事诉讼为虚假诉讼。2019年6月,金坛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8件。2019年10月,法院再审后,全部裁定撤销原审裁判,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2019年11月,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等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某等人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套路贷”犯罪分子采用欺骗、利诱甚至软暴力等手段非法获取借条等证据,并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使其合法化,达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套路贷”虚假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当事人财产权、人身权,还破坏公共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不仅应予刑事惩治,所涉诉讼也应予纠正。金坛区检察院办案时注重加强刑民协作,深挖拓展关联类案,强化对疑似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最终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相关行为人受到了刑事、民事双重责任追究,取得较好办案效果。